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中國循環經濟法」凸顯環保經濟的重要性












溫麗琪、徐倩蘭
大陸雪災突顯中國為環境付出慘重代價
2004年夏天賣座的好萊塢電影「明天過後」(The Day After Tomorrow),電影中令人驚心動魄的氣候異常現象,警告世人若任由全球暖化效應的擴散,21世紀將可能是世界末日。而今年(2008)初,電影場景真實重現於中國大陸,面臨其50年來罕見的大雪災,依據中國民政部所公布的數字顯示,雪災災情慘重,直接經濟損失高達人民幣1,516.5億元(以4月初人民幣兌美元匯率7.02:1計算,約216億美元),遠超過亞洲開發銀行(ADB)所估計的5年前SARS對中國造成損失的179億美元。



雪災問題凸顯出中國環境惡化問題的嚴重性,其近年來在經濟的快速發展下,的確付出了相當大的環境成本及代價,事實上,這些污染及環境問題也反撲回來危害到其國內的經濟發展、數億人口的健康、乃至於造成該社會及全球相當程度的不安。依據荷蘭環保單位2007年的報告指出,中國現在已超越美國成為全球二氧化碳產量最大的國家;未來亦可能有全中國1/3成為沙漠、2/3的城市缺水的危機。此外,中國所面對的環保挑戰,早已不是單純自身的國內問題,而是已經嚴重地影響到國際的環境爭議,在全球各國的壓力下,中國近年來開始重視「環保」與「經濟」雙贏的可行性,於去(2007)年提出《循環經濟法》草案,宣布“綠色貸款政策”─要求國有銀行暫停貸款給重污染企業,並於11月宣布“綠色貿易倡議”─暫停污染企業的出口權,亦考慮“污染稅”徵收的可行性。

凡以上種種措施,均係植基於《循環經濟法》之相關配套,由於其為未來中國環境和經濟表現之具體指導方針,影響經濟社會甚巨,本文即在於針對循環經濟的概念及中國《循環經濟法》的發展概況等加以分析,俾便國內相關團體對《循環經濟法》實施後的中國環境與能源產業市場影響有所掌握。

循環經濟為國家應發展方向
循環經濟的概念主要係著眼於隨著經濟發展帶動生活便利性與舒適度的同時,因人類社會使用而衍生之廢棄物數量或其影響性都與日俱增,各國政府推動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零廢棄(zero waste)及循環型社會(recycling-based society)等相關概念納入國家發展的規劃,期能改善能源、經濟及環境的平衡發展。

中國循環經濟法制度方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國開始進行《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令的制訂工作,而自2005年12月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決議制訂《循環經濟法》,2006年11月提出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同年12月起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該法的起草工作。而於2007年6月,經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第23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草案)》。該法草案內容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軸,亦即呼應國際間所倡導的Reduce, Reuse and Recycling原則,內容共分7章61條,分別為總則、基本管理制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
由草案內容來看,中國《循環經濟法》類似國內《廢棄物清理法》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二法合一,主要牽涉到以下制度方向:

1.發展循環經濟的規範制度:強化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的管理,對主要工業行業和重點企業,明確提出節能減排的約束性要求。規定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築、造紙、紡織、食品等,這些重點企業應當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能耗和水耗企業標準;
2.以市場配置資源為核心的資源價格制度: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產品,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3.建立生產者責任制度、產品回收標示制度及延長產品再生利用:生產者的責任已經從單純的生產階段、產品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承擔產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處置等責任;
4.建立循環經濟評估指標制度:如建立資源生產率指標、循環利用率指標;
5.綠色採購制度:政府或其所屬單位使用財政資金進行採購,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產品及環境標誌產品和再生產品,並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的比例;
6.經濟獎勵制度:包括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對循環經濟重大科技專案實行財政金融支持、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活動給予稅收優惠;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收費等政策措施等;
7.發展相關科技及建立示範制度,建立有利於開發人力資源、訊息資源的相關制度與政策;
8.公共參與與訊息公開制度:繼中國國務院頒布《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後,政府部門發布的首部有關資訊公開的規範性檔,也是中國第一部有關環境資訊公開的綜合性部門規章─《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將從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公開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准、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等17類政府環境資訊﹔強制超標、超總量排汙的企業公開4大類環境資訊,並不得以保守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鼓勵一般污染企業自願公開環境資訊。
9.對落後生產工藝及設備的淘汰制度:對重點的高耗能、高污染企業要實行更嚴格的制度;並要求強化產業政策的規範和引導,規定禁止生產、進口或採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有關部門要對名錄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
10.建立評價考核制度:對政府單位、公務人員及企業建立循環經濟的評價考核體系。例如可能措施包括:
(1)證監會配合環保總局、發改委等部門,協助懲處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為環保部門查處違規排污上市公司提供有效支持;
(2)證監會在審查公司上市或者擴大融資規模時,要把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面的表現情況,作為公司是否具備上市、增資擴股的必備條件之一;
(3)鼓勵基金公司、機構投資環境友好型企業,減少違法排污企業的投資部位,要求基金公司持有一定量環境友好型企業的股票,並列入監管內容;
(4)金融機構不應為違法排污企業提供授信支持;
(5)儘早研究碳稅,鼓勵發展低碳經濟,企業應配置熟悉環境法規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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